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案
2023年12月9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老机构食堂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黄山区市场监管查处某养老机构食堂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3年10月24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老机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仓库内待用的面条,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面条的进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对食品容器进行清洁案
2023年10月1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学校食堂餐具保洁间发现部分盛饭保温桶未彻底清洗干净,有米饭残留。该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学校食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食堂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10月10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养老服务中心食堂进行现场检查。该养老服务中心食堂现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台账材料。该养老服务中心食堂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养老服务中心食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案
2023年11月23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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